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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1月8日讯 自带酒水进KTV,要被收上百元“开瓶费”?几天前,石狮市民蔡先生就遭遇了这事儿。 “去一家KTV消费,自带酒水,没想到被收了100元开瓶费。”当天,蔡先生和朋友到子芳路一家KTV消费700多元,但因为自带了4瓶酒,服务员要多收200元的“开瓶费”,后经讨价还价,降到100元。蔡先生对此项收费很是不满,但碍于朋友在场,也只好付了钱。
事后,蔡先生投诉至12315。昨日,经工商调解,商家承认此项收费不合理,表示愿退还100元以抵扣蔡先生下次的消费额,蔡先生同意了。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石狮工商人员称,收取开瓶费属于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新《消法》明令禁止的“霸王条款”。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如发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拨打12315维权。
原文地址:http://news.fznews.com.cn/fuzhou/20150108/54ae21c4701a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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