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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实施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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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6: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执行过程中,有被执行人除一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下称唯一住房),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唯一住房案件的执行,日前,石狮法院出台《关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实施意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以下简称必需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意见》指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可供执行的理由,并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出租)坐落于唯一住房所在地所属县级市辖内的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被执行人拒绝接受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居住房屋,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人数和生活状况,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预留租赁房屋租金的具体数额。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十五天的宽限期。必需房屋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搬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若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将把被执行人强制迁出。强制迁出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近亲属、第三人阻挠、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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